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汇发[2002]88号 2002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付汇业务的银行(下称外汇指定银行),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资金(不包括资本金临时帐户内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权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相关条件,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指定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付汇业务无违规纪录;
(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银行向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须详细说明资本金帐户管理情况);
(三)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对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措施及资本金结汇内部控制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管理人员情况。
第六条 外汇局接受申请后,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并对其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做出批复。
第七条 被授权行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手续。
第八条 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