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88号 2002年7月10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一)及我分局根据《通知》精神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商投资项下资本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授权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细则》中第四条(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系指:
(一)被授权银行会计系统具有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功能,即将资本金帐户贷方新发生额与历史发生额累加后与该帐户限额进行对比,超限额资金不予进帐。
(二)资本金帐户限额在系统中的设定和维护的操作权集中于分行。
(三)具有完善的资本金帐户入帐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等内控制度。
二、《细则》中第八条和第九条在结汇授权金额和数据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请已获结汇授权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严格按照《细则》要求修订本行现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与内控制度,并将修订后的上述材料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我分局备案。
三、请未获结汇授权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各外资银行)可按我分局要求做好资本金帐户清理工作及会计系统准备工作,并将填好的《外汇资本金帐户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分局。我分局将根据报送时间顺序,结合更换外汇登记证工作,安排银行集中办理资本金帐户的清理核对。
若有不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联系人:曹春强、侯怡,联系电话:58845476、5884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