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济价检字[2006]7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单位: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南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