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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91号 2002年7月15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保税区、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出口加工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及各区、县等授权或委托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在受理企业引进限制进口技术或自由进口技术时,分别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以下简称数据表),不再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以下简称生效证书)。《许可证》、《登记证书》、《数据表》上须加盖审核章。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限制进口技术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许可证》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自由进口技术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税务凭证、《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并在《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四、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的附件,原审批机关在批文中明确写明该技术进口合同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和合同期限的,企业可凭批文和《数据表》办理自由进口技术合同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五、凡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的合营合同或独资企业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由市外经贸委或授权机关颁发《登记证书》及《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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