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149号 2002年10月25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转发下属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中补充: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下属同一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亦均须我分局核准。
二、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同一网点转作定期存款,不须经外汇局批准。跨网点转存定期或转做质押贷款的,须经外汇局核准。转存定期存款的帐户,各外汇指定银行均按“接口规范”要求上报文件。
三、自2002年10月份起,我分局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变更、撤销)及经常项目外汇特殊售、付汇业务审核后出具的核准件,加盖经办、复核及公章,统一采用电脑打印格式交售、付汇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