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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154号 2002年10月31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现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就《办法》中某些条款的具体操作及转口贸易付汇审批的依据补充明确如下:

  一、执行《办法》二十一条,区内企业如需关闭外汇结算帐户,仍按目前的操作程序,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开户银行凭外汇局核注记录办理销户手续。

  二、《办法》二十六条中“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送单”应为“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对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出口的,区内企业应当凭合同或协议、发票,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三、区内分拨企业、加工企业申请购汇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需提供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外高桥保税区货物分拨企业(购汇)认定表》和《保税区产品部分内销加工企业审批表》。(见附件一)

  四、对区内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购汇支付。

  五、保税区企业换证工作已经开始,请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中资企业凭原来《登记证》到华京路2号309室办理换证手续,外资企业到陆家嘴东路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资科办理。

  六、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月的业务情况,分别填制《保税区企业购汇情况表》、《保税区经常项目帐户开、销户情况表》及《保税区经常项目帐户外汇收支情况表》报送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外汇监管科)(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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