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绿色通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城区、开发区派往负责项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二、工作不力,不能顺利推动项目,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人员或下属单位出现损害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不得纵容、袒护、不作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及项目跟踪组、办证组、督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符合条件,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因业务不熟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故意刁难的。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对项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本职责范围,但不积极履行,而向上推诿的;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不力的;
三、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四、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执行不力的。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免职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属南宁市及所辖县、城区、开发区的管理人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移交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负责任,不积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投资方存在圈地、圈钱、圈项目行为的;
四、投资方不按规定进资、不开工或拖延开工的;
五、建设进展缓慢的,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