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查工作操作规程
(南府发[2006]62号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批准,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在申办、审批、建设过程中的情况;
四、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督查;
五、对投资者及相关经办人员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核,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
第四条 在招商引资及引进项目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政策,随意乱承诺,损害投资环境;
二、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拆迁、供地;
三、有欺骗、诈骗等行为。
第五条 在项目申办、审批、办证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当而导致冲突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三、行政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