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3号 2003年2月8日)
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切实做好新老外汇年检办法的转换和过渡工作,确保外汇年检的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参加今年外汇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同时,仍需对外汇年检对象实施合规性检查,即会计师事务所在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要求(填表要求请查询网上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方法》,网址为www.safe.gov.cn)采集提供有关外汇数据的同时,仍需按以往要求对外汇年检对象在遵守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外汇年检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每一个外汇年检对象出具书面外汇年检报告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和调整后的“外汇情况”表。
今年外汇年检合规性检查的内容较以往作以下调整: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外汇帐户情况、外汇收支情况、外债借用情况、外汇买卖情况及利润和再投资情况等,即对原“外汇情况表”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取消原“外汇情况表”中的“外汇财务情况”和“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等内容。今年外汇年检合规性检查的政策要求,仍按原“外汇情况表”的检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