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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9号 2003年2月18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出口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送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及《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出口单位如有遗失纸质进出口货物报送单,在海关报送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报关后一年)内的,直接到原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补办;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但未超过报送后三年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到我分局填写进出口货物报送情况证明,经我分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原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相应电子数据时,进出口单位应直接与海关总署联系(电话:010-65195991),查核报送单电子数据传送情况。

  三、从2003年3月1日起,凡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且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且征免性质为“全免”的进口付汇,由各进口单位持汇发[2003](15)号文规定的有关凭证及外汇局出具的现汇投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以上第一、二条贯彻意见自2003年2月17日起执行,第三条贯彻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进口科联系人:孙建迪 联系电话:58845276
  出口科联系人:梁光伟 联系电话:5884529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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