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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区县、高新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县(高新区)财政分级负担。淄川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省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承担40%;博山区、张店区、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省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30%、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20%。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由省制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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