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淄发〔2005〕30号)精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