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49号 2003年3月24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请你行一并转发至所属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须经外汇局核准的相关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操作规程,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另行制定,并在报备总局后实施。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制《上海市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见附表),上报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
联系人:罗 瑛
联系电话:58845264 58845246
传真:58845263 58845262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上海市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附件2:
上海市境内机构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填报银行名称(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度第______季度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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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付汇日期│ 单位名称 │ 售付汇金额 │售付汇内容│审核材料内│ 备注 │
│ │ ├──────┬──────┤ 摘要 │ 容 │ │
│ │ │售汇金额 │付汇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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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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