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持“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卡及相关审批材料到办证大厅特别服务窗口,提出审批办证、核准、备案申请。
第四条 绿色通道项目无论是前置审批、办证还是后续报建都应在办证组的协调下即时受理。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就项目的前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报建情况提出办结的最低时限,并在最低时限内办结审批、办证、核准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进入办证通道后,首先进行企业名称审核并发放报表资料袋,“大厅”网络提示信息,各部门进入准备状态,通道正式启动。
第七条 项目进入通道后,各部门应即时预审企业提交的资料,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并限时解决。
第八条 办证组充分组合和发挥四十多个委、办、局的集中优势,对于审批、办证、核准难度较大的绿色通道项目,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核准。一般按工商执照之前办理证照手续的部门(含工商部门)及之后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分段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文、批准证书、代码号、工商执照等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按需要组织共同研究、同时受理。共同商讨和解决办证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按顺序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条 内资企业的设立主要组织开户、验资、工商执照等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受理和按顺序办理,及时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一条 工商执照发放后同时组织办理:公章刻制、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外汇许可证、银行开户批文、银行开户等章、证的审核。各部门同时分别受理按程序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消防等相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快为企业办理需要限时完成的前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需办的各项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