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立项确定后,督查组要按照《督查通知单》、《批示办理通知单》分类编号登记。登记内容要有督查依据、督查内容、督查要求及承办时间。报结后要有办结时间和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一个工作日内,督查组向有关县、城区、开发区或市直部门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特殊情况同时采取打电话或发传真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督查事项采用书面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形式进行。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采用现场督查形式进行督查,也可采用抽查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报告采用一事一文专题报告的形式。
第十八条 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工作期间,自觉接受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认真遵守工作纪律,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跟踪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指导申报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二条 收集申报或项目人员提交的议题材料。
第三条 提出初审意见及申报人员(项目)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将申报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依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决定,对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名义给项目投资者核发“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卡,建立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