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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故意刁难的。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对项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本职责范围,但不积极履行,而向上推诿的;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不力的;
  三、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四、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执行不力的。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免职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属南宁市及所辖县、城区、开发区的管理人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移交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负责任,不积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投资方存在圈地、圈钱、圈项目行为的;
  四、投资方不按规定进资、不开工或拖延开工的;
  五、建设进展缓慢的,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建议投资企业对其调离;
  三、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依法取消该项目绿色通道资格;
  四、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消该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和企业,存在需要配合项目建设而不主动配合的,以及其他不服从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决定的行为。经督办协调,仍不积极配合的,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或企业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损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进行督查,督查立项须经联席会议审定。凡涉及两个以上的承办部门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或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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