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在申办、审批、建设过程中的情况;
四、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督查;
五、对投资者及相关经办人员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核,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
第四条 在招商引资及引进项目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政策,随意乱承诺,损害投资环境;
二、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拆迁、供地;
三、有欺骗、诈骗等行为。
第五条 在项目申办、审批、办证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当而导致冲突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三、行政不作为的。
第六条 在绿色通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城区、开发区派往负责项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二、工作不力,不能顺利推动项目,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人员或下属单位出现损害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不得纵容、袒护、不作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及项目跟踪组、办证组、督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符合条件,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因业务不熟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