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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在申办、审批、建设过程中的情况;
  四、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督查;
  五、对投资者及相关经办人员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核,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

  第四条 在招商引资及引进项目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政策,随意乱承诺,损害投资环境;
  二、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拆迁、供地;
  三、有欺骗、诈骗等行为。

  第五条 在项目申办、审批、办证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当而导致冲突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三、行政不作为的。

  第六条 在绿色通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城区、开发区派往负责项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二、工作不力,不能顺利推动项目,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人员或下属单位出现损害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不得纵容、袒护、不作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及项目跟踪组、办证组、督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符合条件,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因业务不熟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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