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项目业主反映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领导。
  (三)受理并调查参与市绿色通道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研究。
  (四)及时协调处理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责任追究
  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市管理部门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调离绿色通道机构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办理条件,因业务不熟、工作不到位、相互扯皮且对项目申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对申报项目材料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申报程序,造成绿色通道项目损失的;
  (五)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故意刁难的;
  (六)违反规定对绿色通道项目申报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要或收受绿色通道项目申报人贿赂的;
  (八)在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服务中存在卡、拿、要行为的。

  九、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批准,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