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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学科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加强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与教材。探索职业教育新途径,充分利用我市教育信息网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各职业院校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突出做好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研究,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展课程结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的教学研究。
  (二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信息与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信息与就业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同时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调整和教学内容调整提供信息支持。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服务中心要广泛与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就业中介机构交流与合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并为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到企业跟班学习及实践服务。服务中心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会,逐年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二十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就业用工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职业院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使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市级以上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或人事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同时,即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免试相关科目。在有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示范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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