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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六、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要把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财政每年要划拨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统筹用于骨干职业院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及师资培训。从2006年起,市、县本级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主要用于职业院校更新专业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并规范管理。保证财政对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增长,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高中。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支农支出中的农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费应适当安排职业培训经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对地方安排的扶贫移民安置资金,可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建立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奖励方式,根据职业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院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积极探索吸收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途径和机制。
  (十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鼓励市、县(区)财政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预留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减免基建税费、规费,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和实习实训基地,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服务项目除外)。
  (十八)建立职业院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2006年起,每年从市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各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职业院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助学和学费减免,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资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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