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50号 2003年3月26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投资外汇管理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经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为境外投资人办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开立、帐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业务。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时,如外国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的,由原外资外汇登记手续改为按照《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向我分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根据本市投资外汇管理实际情况,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可按照《通知》附件4的要求,直接办理外国投资者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划转业务。
四、为保证投资外汇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分局将根据《通知》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第一款的规定,核定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各外汇指定银行仍应严格按照我分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办理外汇资本金入帐。不得超限额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