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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51号 2003年3月26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口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两种类别的备案登记,自我分局2002年7月1日实行进口分类管理办法后已被取消,今后仍按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即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级别为A类的进口单位凭有关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上述二项进口付款。“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登记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各进口单位在办理上述进口购付汇业务时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详见《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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