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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75号 2003年4月30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5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6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项下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时,必须向进口单位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付汇情况表”,以便海关在进口单位报送时进行核查。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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