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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1、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一是严格准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制度,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房地产市场。二是严格项目审批。凡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业主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项目,均不予批准立项。三是加大拖欠惩戒力度。要及时通报拖欠数额较大且不能按期偿还的房地产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不允许其开发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不予贷款支持,不予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对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偿还的单位,停止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通过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2、推进工程担保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全部开展工程合同担保,同时,建设工程担保工作也要全面推开。省建设厅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断完善担保合同和保函制度,指导监督业主、担保公司、建筑企业必须签订各投标、履约、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及时递交保函,有效制约各方行为。人民银行驻全省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担保公司,研究制定风险控制标准、信用及担保能力评价体系,定期评级,形成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提高监管能力。要严格保函备案,加强对备案保函的审查监督,规范担保行为,建立“合同争议仲裁平台”,有效解决社会投资和房地产领域的拖欠。
  3、推广投保工程质量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推进全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费用列为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在银行贷款、投标资格审查上对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做出明确要求的办法,积极鼓励建设单位、房地产商和施工企业,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险统一投保,并逐步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积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要做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配套服务,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保力度,为建设工程提供风险保障。
  (四)重建信用,规范市场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研,结合“十一五”规划,从法制建设、监管体系、企业自律三个方面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主动解决建筑市场拖欠问题。首先,要构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雏形。以现有企业档案系统为载体,以已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基础,形成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兼容共享系统,并将企业拖欠信息采用一定形式嵌入人民银行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次,要制定标准和方法。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和《诚信评价方法》,将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三,要构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体系。第四,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逐步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第五,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评价标准、法规体系、奖惩机制,形成社会合力,靠市场运行规律解决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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