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落实质量保证金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积极指导发、承包人详细约定合同价款有关事项,严格变更程序,限定调整期限,主动调解异议。要督促发包方及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采取限制交付使用,限制权属登记的办法,督促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与各级财政部门协商,对未采取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均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计留政府投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社会和房地产项目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定金融机构代管。各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书和承包合同,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的方式和期限,当承包人履行完成责任后,必须及时返还,确保不发生拖欠。
5、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建立维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采取培训等方式,宣传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预防新欠发生的政策。要进一步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列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范围之中,并协调政府财政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倡导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授受农民工委托,酌情减免代理费用。各级审判机关要严格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法律审理并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给予减、免、缓,并对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改革,强化项目管理。
1、推行项目“代建制”。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在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逐步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力度,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等制度,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步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