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和监督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要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切实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环保免检制度。
(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淮河流域所有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巢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年底前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积极推进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年底前,各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