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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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