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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巢湖、长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排污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对无望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污、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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