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10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6年5-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地要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