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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59号 2003年8月28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取得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才可以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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