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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4.依法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储存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制度。储存企业应定期对储存设施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区、县安监局备案。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自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排查,并做好企业原状况图片及资料收集工作;
  2.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其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3.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
  第二阶段:复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8日)
  1.按照备案要求,企业向所在区、县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2.区、县安监局组织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根据整改要求,企业上报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限期进行整改。区、县安监局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关、停、转、迁”等措施。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10月9日至11月30日)
  1.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由区、县安监局上报市安监局批准,颁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书》。备案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2.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有关区、县进行抽查;
  3.区、县安监局和储存企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营造专项整治氛围
  各区、县安监局和各储存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动员,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引导,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大力推广在专项整治中严格制度、规范运作、落实措施、保障安全的先进典型,积极推进整治工作。
  2.全面开展安全评价,落实和完善安全储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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