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授权在沪外资金融机构自行核准本行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62号 2003年9月1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上海市分局改进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汇复[2003]293号),我分局决定授权所有在2003年9月1日前已获批准并正式营业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依照《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详见附件),自行核准本机构对在沪单位发放外汇贷款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购、付汇,并负责本机构向在沪单位发放外汇贷款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有关事项明确以下:
一、各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行相关内控制度,并在2003年9月15日前报送至我分局备案。各行在上报内控制度前办理上述业务的,应由分管合规性工作的行长逐笔审核。
二、各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2003年9月1日前已发放,尚未还清、且未经我分局审核贷款用途的外汇贷款的用途全部审核完毕,并将有关《贷款用途审核表》报送我分局(报送方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