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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71号 2003年9月10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对《通知》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指在上海设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及其在上海的关联公司;境内其他地区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的关联公司。银行应审核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简称《批准证书》),以确认其资格。

  二、中资集团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需获得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

  三、为更好地贯彻《通知》十一条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单位可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通知》中明确的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由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书。
  (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
  (三)经上海市外经贸委核定的上年度进出口额前100名企业或上年度出口额前100名企业。银行应通过www.pad.sh.cn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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