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大力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尤其对于那些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袒护、纵容,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开展信息发布,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安全问题、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问题和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问题,要组织新闻媒体做深度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标本兼治,完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对重点工业企业继续实施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促进排污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并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建设,建立健全以及时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为主线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切身权益。
3.建立环境执法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保障环境执法机构经费,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45062)。
(二)调查整治阶段(6月2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将挂牌督办案件及办理情况、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法建设项目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