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申成凯(兼),副主任:刘启森(兼)。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是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办法,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正确处理好本地区当前经济发展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和鞍山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履行环境执法和监督职能,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入,积极争取计划内项目国家补助资金,指导并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秩序,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事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三)实施挂牌督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
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组织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督办部门、责任单位、目标及解决时限。各地区要将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监察部门备案。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强化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