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整治向河道偷排和超标排污企业
全面整治辖区流域内污染源,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尤其要对冶炼、印染、选矿、化工、造纸、屠宰和缫丝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辖区流域内所有废水排放企业实施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安装流量计或在线监控设施,促使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未经处理直接向河道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缔;对私设暗管故意超标排放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产限排,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屡查屡犯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三)清理和整顿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1.要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集中清理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对化工、冶炼、印染、采(选)矿、造纸、屠宰、水泥、缫丝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技术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违反环保“三同时”的环境违法问题;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对虽经审批但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全面清理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彻底纠正以改善引资环境为由,降低环境准入条件,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导致建设项目把关不严,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的问题。
(四)广泛开展矿山企业环境整治
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集中开展全市矿山企业环境整治,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取缔、关闭在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内采矿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尤其是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矿山企业;淘汰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设备的矿山企业;对尾矿贮存场所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或停产。
(五)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