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鞍山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好我市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政府领导,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落实环保责任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实现“三个转变”,为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集中整治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
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和农村饮用水井污染问题;排查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取缔、关停可能直接导致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及违法排污企业;清除导致农村饮用水井水质超标的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其它排污企业;关停导致Ⅱ类以上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限期治理辽河流域沿岸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严重威胁辽河流域环境安全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重点检查如发生突发事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排污企业在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切实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