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求支援当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和国务院组织处置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并按照《河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级)相同。
必要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级)相同。必要时,省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响应措施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Ⅰ级)相同。必要时,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
救灾市警备区、市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能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电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暧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市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和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