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82号 2003年9月29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关于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通知》(汇经核便字第14号)的要求,上海将作为首批推广地区于10月8日正式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转发给你们,接文后请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同时,我分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接文后应主动配合我分局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各银行应确保银行收汇核销联上填制的国际收支申报号与银行上报外汇局的申报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