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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92号 2003年10月23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通知》第一、二、三条时,仍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等级后,方可为其办理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按《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等值2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时,须通过以下凭证确认进口单位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来确认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总(母)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于其与境外总(母)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银行应通过审核其境外总(母)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来予以确认。
  (二)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审核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批复来确认中资集团公司与其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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