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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由区内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实施监督管理。
  14、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换包装、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实施监管。
  15、需在物流园区中转、转口的货物,短期仓储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的,入境时一般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一般不实施内容物的检验检疫。
  16、物流园区的进口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场地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
  17、应检货物在进出境时,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法定检验货物除涉及环境保护的免予实施检验;法定检验货物出入物流园区时按规定实施检验。
  18、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迄证明向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免予实施检疫。
  19、物流园区内的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20、通过在物流园区建立局域网,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海关信息共享,试行“电子提单”和“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直接发送给港区、海关,以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区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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