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4]17号 2004年4月26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