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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6〕1009号)


  为规范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二、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标准、工程产品图幅标准面积和价格调整系数

  一、收费标准

┌─────┬────┬──────────────────┬─────────┬────┐
│产品名称 │计量  │       价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明  │
│     │单位  ├─────┬─────┬──────┤         │    │
│     │    │Ⅰ    │Ⅱ    │Ⅲ     │         │    │
├─────┼────┼─────┼─────┼──────┼─────────┼────┤
│ 房产测绘 │    │     │     │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Ⅰ类:住│
│     │    │     │     │      │量,地籍调绘,面积│宅用房:│
│ 1∶1000 │平方公里│245516.16 │306441.15 │ 384605.44 │量算,分幅平面图测│Ⅱ类:商│
│ 1∶500 │平方公里│272773.37 │339706.14 │ 425793.69 │绘,分丘平面图绘制│业楼用房│
│     │    │     │     │      │,检查修改,资料整│;Ⅲ类:│
│     │    │     │     │      │理(1∶1000、1∶500│多功能综│
│     │    │     │     │      │房产测绘不含房产调│合楼用房│
│ 分户图 │ 平方米 │ 1.36  │  2.04  │  2.72  │查和分户图绘制费用│    │
│     │    │     │     │      │)。        │    │
│     │    │     │     │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    │
│     │    │     │     │      │,房产调查,分户面│    │
│     │    │     │     │      │积、共有面积、分摊│    │
│     │    │     │     │      │面积测算,检查修改│    │
│     │    │     │     │      │,资料整理。   │    │
├─────┼────┼─────┴─────┴──────┼─────────┼────┤
│建筑用地拨│件(4点) │       2594.32        │仪器检验,踏勘,选│    │
│ 地定桩 │    │                  │点,测角,测距,测│    │
│     │  件  │       2594.32        │高,测细部点座标,│    │
│建筑物放线│    │                  │内业计算,绘制平面│    │
│     │    │                  │位置图,提交图纸资│    │
│     │    │                  │料。       │    │
├─────┴────┴──────────────────┴─────────┴────┤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测绘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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