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6〕1009号)
为规范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行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
二、我市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标准、工程产品图幅标准面积和价格调整系数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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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计量 │ 价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明 │
│ │单位 ├─────┬─────┬──────┤ │ │
│ │ │Ⅰ │Ⅱ │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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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测绘 │ │ │ │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Ⅰ类:住│
│ │ │ │ │ │量,地籍调绘,面积│宅用房:│
│ 1∶1000 │平方公里│245516.16 │306441.15 │ 384605.44 │量算,分幅平面图测│Ⅱ类:商│
│ 1∶500 │平方公里│272773.37 │339706.14 │ 425793.69 │绘,分丘平面图绘制│业楼用房│
│ │ │ │ │ │,检查修改,资料整│;Ⅲ类:│
│ │ │ │ │ │理(1∶1000、1∶500│多功能综│
│ │ │ │ │ │房产测绘不含房产调│合楼用房│
│ 分户图 │ 平方米 │ 1.36 │ 2.04 │ 2.72 │查和分户图绘制费用│ │
│ │ │ │ │ │)。 │ │
│ │ │ │ │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 │
│ │ │ │ │ │,房产调查,分户面│ │
│ │ │ │ │ │积、共有面积、分摊│ │
│ │ │ │ │ │面积测算,检查修改│ │
│ │ │ │ │ │,资料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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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拨│件(4点) │ 2594.32 │仪器检验,踏勘,选│ │
│ 地定桩 │ │ │点,测角,测距,测│ │
│ │ 件 │ 2594.32 │高,测细部点座标,│ │
│建筑物放线│ │ │内业计算,绘制平面│ │
│ │ │ │位置图,提交图纸资│ │
│ │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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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测绘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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