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石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消防队伍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消防队伍的建立
(一)市内各区均应建立社区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
(二)社区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批准建立,应建立社区消防大队、社区消防中队、社区消防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区级建立社区消防大队,办事处(乡、镇)建立社区消防中队,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
(三)社区消防大队应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副大队长应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区消防中队应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中队长若干名;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副站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各一名、队员两名。常住人口超过四千人的社区,每两千人配备一名队员,不足两千人的社区可设一名队员。
(四)社区消防队员由各区政府确定,应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可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兼任或向社会招聘。
(五)常住人口不超过千人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办事处(乡、镇)按照邻近合并原则,设立消防自救点。队员选用住在消防自救点附近、身体健康的志愿者担任。
(六)社区消防队员应统一标识。
二、社区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和设施建设
(一)各区政府应将社区消防队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区消防队伍兼职领导和兼职队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从社会招聘的专职社区消防队员工资主要由区政府解决,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按照城中村、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和别墅住宅小区四个类别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配备标准。城中村和普通住宅社区消防工作站应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10具、火钩2把、消防水桶10个、破拆斧2把、消防头盔2顶、消防靴2双、水带100米、消火栓扳手2把、对讲机(每人1个)、救生绳3根、手电筒(每人1个)、防毒面罩2具等装备。高级公寓和别墅住宅小区应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20%和30%的份额。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区政府在经费上可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