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2006年4月28日 粤地税函[2006]226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6]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第
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修订前的
《征管法》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
《征管法》,均不能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