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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二)在科技档案中,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或者一册,一户一盒或者数户一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六)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分类整理。

  第十三条 村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其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做好档案数量统计,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履行借阅利用手续。借阅利用者不得涂改、损毁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编写村志、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后销毁,会计档案在销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及时做好村级档案的移交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由原村民委员会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二)以村为单位整体进行合并的,由被合并的村移交给合并后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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