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级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专业知识。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鉴定、档案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村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团组织的工作资料;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决定以及村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四)建设规划、权属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等资料;
(五)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重要资料;
(七)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八)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期满后的次年3月底前归档;
(四)照片资料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连同底片、说明一并及时归档;
(五)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或者“年度--问题”分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