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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部门(单位)法制机构,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行政监察、人事编制、公共服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其它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拟订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配套制度;研究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许可项目:

  (一)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依据;

  (二)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并公告。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实施;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管理方式实施。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资格: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及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正式工作人员并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现场勘验标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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