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151号)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协调指导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上级部门(单位)对下级部门(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