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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榕政〔2006〕15号)


  为切实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所辖范围内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定期对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
  三、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日内,获准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和设置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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